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以下简称“乾安支行”)因与本公司控
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存在保证
合同纠纷,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和 7 月 10 日,通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院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索普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合计 27,044,160 股,冻结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82%,详见本公司公告
——临 2015-003、临 2015-018。
2016 年 6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索普集团通知,索普集团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收到 《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 40 号,该项保证合同纠纷
已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该《民事判决书》摘要如下:
综上,乾安支行关于索普集团、儒仕公司承担本案保证责任的诉讼请
求,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乾安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索普集团将依据上述判决结果办理相关被司法冻结股份的解冻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