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
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博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顾桂萍、王晓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兰升、
刘仲杰、吴少雄、徐丹丹、高其芳、罗青、盛佳丽、廖君仪、陈盼音、吴异前、
杨海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同意在全资子公司博彦香港与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签订授信协议起一年内为其提供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美
元综合授信的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担保满足博彦香港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
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上市公司或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博彦香港提供担保。
此后无正文,为签字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谢德仁 甘培忠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