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1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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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常隆化工 35%股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临时)提交的《关于转让常隆化工35%股权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公司独立

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交

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整合行业优质资产,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常隆农化优先购买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不影响公司持有常隆农化的出资比例。公司放弃在本次交易中同等条件下行使

优先购买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三、关于终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1

划。我们认为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 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参股

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

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拟向银行授信人民币8,000万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反担保情况: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

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

2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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