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为确保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任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承诺如下: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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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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