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衡(青)律意见(2014)第 397 号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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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4)第 397 号
致: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
虞海升、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
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德衡(青)
律意见[2012]第 030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及德衡(青)律意见[2012]第 031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3 年 3 月 29 日,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 120861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及发行人的有关法律事项变化分别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2013)
第 022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和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 023 号《山东德衡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
年 6 月 18 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本次发行涉及的相
关承诺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
德衡(青)律意见(2014)第 41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
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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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4 年 9 月 25 日,本
所律师就发行人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德衡(青)律意见
(2014)第 233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合称已申报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监管部函第 598 号《关于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
问题进行核查的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环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就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已申报法律
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上述文件如有
不一致,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
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发行人的环
保情况,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开展了专项核查。本所律师实地查看
了发行人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废气、污水的排放情况并进行拍照
取证;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涉及环保方面的相关制度;访谈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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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司高管人员;查看并调取了枣庄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发行人的
废气、污水排放历史数据,并对发 行人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
具体如下:
一、核查内容及程序
1、查阅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与发行人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文件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 例》、《山东省防治环境
污 染 设 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599-2006)。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草酸系列产品(包括工业草酸、精制草酸及草酸
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有机化工。公司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产生、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废气,具体污染物及排放标
准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污染物 形成来源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为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
100mg/L;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COD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7/ 599-2006):
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 一级标准为 50mg/L
草酸生产
50mg/L;一级 B 标:60mg/L;
废水 中的冷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
用水
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为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
15mg/L;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氨氮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7/ 599-2006):
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5 一级标准为 5mg/L
(8)mg/L,一级 B 标:15(20)mg/L
草酸生产 氮氧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
依照国家标准执行:
废气 中产成的 (NOX) 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氮氧 3
3 240mg/m
废气 化物排放浓度标准为 240mg/m 。
2、核查范围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的
申领情况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环保投入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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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废气安全处置情况,是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发生环保污染事
故等。
3、核查程序
①现场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车间、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运
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废水、废气等排污口,并在现场查看时,
向其工作人员询问发行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保部门的监测、检
查情况。
②查阅了发行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及排污
费缴纳凭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环保部门的上市环
保核查意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制度等文件资料。查阅、调取了枣庄
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发行人的废气、废水排放历史数据并进行
分析。
③走访了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听取了该局主管人员对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向其了解关于发行人的环保运行情
况。
④访谈了发行人主管环保的高管人员、环保工作的实施人员,了
解发行人的环保设备的运行、废水废气的排放以及监测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废水、废气排放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颁发
的《排放重点废水污染物许可证》(台环许 S201403 号),污染物种类
及性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50 毫克/升、5 毫克/升;排放
方式:连续;排放去向:小季河;有效期限: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枣庄市环保局废气污染源自动
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的历史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废水、废气
均系达标排放。
三、发行人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看发行人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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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况、根据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废水、废气等排污口,以及环保
部门的监测、检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废水处理设施、在
线监测设备均正常运转,水质达到排水限值标准。发行人用于废气吸
收的母液吸收塔、水吸收塔、碱吸收塔、DENOx-SCR 系统等均正常运
转,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废气处理有效,达到废气排放限值
标准。
四、公司的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
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要环保
设施情况如下:
处理污染物 投入金额
主要环保设施名称 单位 数量
类别 (万元)
碱吸收塔、化碱罐、冷排等设备 台/套 68 2,182.20
废气处理车间、厂房 间/幢 13 418.15
草酸生产装置尾气 DENOx-SCR 系统 台/套 1 435.94
废 气
引风机、尾气管道、排放筒等 台/套 16 154.42
硫化罐等罐体 台/套 6 40.79
螺杆空压机 台/套 2 15.37
车间、厂房 间 8 286.43
废 水
中水回用设备 套 1 267.98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套 2 38.21
氨氮在线分析仪 套 1 8.38
检测仪器
氮氧化合物检测仪 套 1 5.25
烟气分析仪 套 1 3.33
合 计 3,856.45
公司环保费用支出情况(包括耗用的纯碱、电力、煤炭、人工等):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环保设施投入(万元) 64.54 956.78 476.67 1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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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环保运行费用(万元) 1,023.55 2,018.55 1,982.71 1,512.01
合 计 1,088.09 2,975.33 2,459.38 1,678.00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环保设施共投入 3,856.45 万元,主
要用于购置吸收塔、草酸生产装置尾气 DENOx-SCR 系统、中水回用设
备、车间厂房、监测仪器等设施。该设备设施均正常运转,能够有效
治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
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匹配性。
根据 2014 年 5 月 16 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再次补充环保核查的意见》【鲁环函(2014)306
号】,发行人已通过补充核查时段(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上市环保核查。根据 2014 年 9 月 2 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守法证明函,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排放废气、污
水的情形,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进行环保治理;公司的
环保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转,达到了环保治理的目的;公司的环保投入、
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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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
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 明 经办律师: 虞海升
李 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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