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阅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公司全体监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监事列席了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
回避了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的表决。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日
【此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监事签名:
金 燕 耿 彪 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