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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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

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

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

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证

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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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证券投

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

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

务指标;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五)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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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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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回购股份;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涉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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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

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提供咨询业务、业务往来、调研、数

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

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

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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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贵州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发生所涉及的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将上述资料及时报送

证券投资部。各单位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审核、汇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贵州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在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律师、

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在提供内幕信息之前需与其签署书面的保密协议。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

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002390

附件: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信邦制药 股票代码:002390 事项:

关 内幕信

姓名 知悉内 知情人

身份证 知情日 所属单 职 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息 登记时 登记

/名 幕信息 所属机

号码 期 位 务 类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公开时 间 人

称 内容 构类别

型 间

公司简称:信邦制药 公司代码:00239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

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

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

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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