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
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
通,我们同意将与该事项有关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国栋
梅君敏
鲍劲翔
姜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