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或“本次交易”)的方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
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
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地铁集团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签署人:
华生 罗君美
海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