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8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集情况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以
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3 号公司一楼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启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0,889,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67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3,279,013 股,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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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42.2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610,8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9,238,3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1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627,50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610,8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郭怡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公告的《201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
本次会议上做了《2015 年度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独立董事述职
提出异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6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2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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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7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1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7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1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173,302,9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 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4,660,598 元(含税),转增
股本 17,330,2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90,633,289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0,885,6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4,2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 4,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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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7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1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16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向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 2015 年
度审计报酬人民币 35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80,885,5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4,3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4,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4,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6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2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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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8,1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
对 1,7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6,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 1,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6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2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889,62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2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8,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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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郭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