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刚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此次涉及为全资子
公司上海刚泰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进
行了事前认可,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刚泰影视与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投瑞银资
本浙商银行收益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或“优先方”)
拟共同设立文化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 4 亿元人民币,其中刚泰影视作为基金投
资人劣后方出资 1 亿元人民币,国投瑞银作为基金投资人优先方出资 3 亿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为鑫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湖资产”)。基
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当国投瑞银所代表的资管计划投资基金满 5 年、或满足相
关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时、或国投瑞银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预期基金收益
时,刚泰影视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基金优先级份额,回购价款应覆盖基
金优先级份额的投资本金 3 亿元和未获得的约定预期优先方基金收益;在国投瑞
银取得的收益不足约定的预期收益时,刚泰影视无条件向其补足实际收益不足约
定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刚泰影视履行上述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并同意将此项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荣芳、傅鼎生、王小明
2016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