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062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7 号),丹东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存在暂停上
市风险。
2.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3. 目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的是《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尚
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事项仍有
不确定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相关不确定性消除
后,公司股票复牌,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及董事长温德乙、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时任董事胡晓勇已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了陈述及申辩申请,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2015 年 7 月 14 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5069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在调
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78)。公司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
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由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12 月 10 日公司通过巨
潮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134)和《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138),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后改为每十五日披露
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编号:处罚字[2016]57 号),并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8)。公司因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存在暂停上市风
险,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公司此前因存在拟披露重大事项,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发布了《临时停牌公
告》(公告编号:2016-055),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
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因
公司仍在继续跟进上述重大事项故披露了《停牌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7),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编号:处罚字[2016]57 号),并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8)、《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9)。由于目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的是《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
事项仍有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继续停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1.8 条的规
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
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
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
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
市的决定。
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申辩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之规定,就证
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目前,公司及董事长温德乙、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时任董事胡晓勇已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进行陈述及申辩申请,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