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涉及诉讼相关进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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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5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相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766号),公司现对

该函所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2 年 8 月 13 日,原告池智良因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起诉黄贤优,并由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贤成矿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在

贤成矿业《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关于诉讼等章节

以及贤成矿业重整期间相关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该诉讼因贤成矿业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开展重整暂时

中止,恢复审理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贤

成矿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2014 年 6 月 3 日,贤成矿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全国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该进展在贤成矿业《2014 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关于诉讼等章

节予以披露)。

2014 年 11 月 13 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贤成矿业承担原告债权本金 5.21

亿元及其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进展在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

中关于诉讼等章节予以披露)。贤成矿业同意按该终审判决及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

定履行赔偿责任,即根据《重整计划》中“为最大限度保障小额债权人利益,对普通

债权各家债权人本金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部分,按照 100%比例予以全额清偿;各

家债权人本金超过 5000 元部分,按照 3%的比例予以清偿;免除贤成矿业普通债权剩

余未获清偿本金、全部利息及其他债权”的规定,按照 3%的比例赔偿原告本金 5.21

亿元的二分之一,具体金额为 7,819,850 元。但原告不同意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

的规定清偿。

2015 年 9 月,原告因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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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贤优未能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判决和裁定,向

广州海事法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贤成矿业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

请。2015 年 9 月 16 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2015)广海法执字第 573-1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5 年 9 月 21 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2015)广海

法执字第 573-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

限公司 99.8034%股权,责令公司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能履行的,

将拍卖上述冻结的股权;2015 年 9 月 25 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2015)广海法执字第

573-4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按照相关判决书履行义务,向原告给付执行款,并

负担申请执行费 817543.35 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即向广州海

事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说明原告贤成矿业重整情况、贤成矿业《重整计划》

内容以及原告债权形成于贤成矿业重整之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按经法院裁定执

行的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及有关裁定承担对原告的清偿责任,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

交了相关的证据。公司同时也说明广州海事法院做出的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

务承担责任的相关裁定,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州海

事法院依据事实、依法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我公

司提出相关异议的进展事项,在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关于诉讼等章

节予以披露)。

2015 年 12 月 7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召开了该事项的听证会。

在相关听证会上,我公司再次就贤成矿业重整有关情况、《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原

告及广州海事法院进行说明、提出执行异议,提请广州海事法院撤销《裁定书》、终结

执行程序。2016 年 3 月 31 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2015)广海法执字第 573-5 号《执

行通知书》,裁定拍卖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股权;2016 年 4

月 22 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2015)广海法执字第 573-6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

按照相关判决,向原告给付执行款 379,963,650 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817,543.35 元。

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并依据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

债权清偿比例,将原告申请执行的 379,963,650 元中的本金部分清偿款 7,819,850 元

支付到广州海事法院。

目前广州海事法院尚未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公司正就终止执行程序、解除相

关股权冻结等事项与原告及广州海事法院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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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遗留事项的诉讼,涉及债权形成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相关债务按《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

例进行了债务预留,并将依据《企业破产法》《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相关规定和要求清偿,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股权被冻结以来,

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受到影响,公司将加快终止执行程序、解除相关冻结的工

作,并将根据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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