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40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2016年6月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15:00至2016年6
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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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丽景新天地酒店(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北首59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79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179,192,73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20.75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0,803,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8.62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7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为 18,389,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129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房立
棠律师、张义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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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 于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期 满 申
请 继 续 停 牌 的 议案》;
同意 18,27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6697%;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640%;弃权
5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6697%;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4640%;弃权 5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663%。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
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已回避表
决。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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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框架协议的
议案》。
同意 18,195,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2415%;反对 74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241%;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195,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2415%;反对 7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3.9241%;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344%。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
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已回避表
决。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律师 张义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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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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