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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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40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2016年6月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15:00至2016年6

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1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丽景新天地酒店(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北首59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79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179,192,73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20.75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0,803,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8.62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7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为 18,389,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129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房立

棠律师、张义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 2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 于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期 满 申

请 继 续 停 牌 的 议案》;

同意 18,27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6697%;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640%;弃权

5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27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6697%;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4640%;弃权 5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663%。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

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已回避表

决。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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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框架协议的

议案》。

同意 18,195,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2415%;反对 74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241%;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195,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2415%;反对 7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3.9241%;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344%。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

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已回避表

决。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律师 张义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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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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