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2016-013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6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 52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27,320,66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7.6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振坤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贾泽涛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2、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本公司按照合并报
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5,179,501.87 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的 10%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55,507,377.94 元 , 加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691,857,405.97 元,减去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
301,723,457.64 元,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3,209,806,072.26 元。公司
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371,470,2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 元(含税)。
关于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3、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4、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5、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6、 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7,263,760 99.9939 56,900 0.0061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135,264,426 99.958 56,900 0.042 0 0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135,264,426 99.958 56,900 0.042 0 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 2、6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圣怀律师 罗亮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