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罗亮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高振坤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720,271,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52.5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7,049,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15.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7,320,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67.6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35,321,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9.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6、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2、6 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
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264,42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8%;反对
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263,7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5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264,42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8%;反对
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张圣怀 张圣怀
罗 亮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