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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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

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

认为担保对象福州大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福州大通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

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二、《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 ÷(1+n)

2、派息

P= P0 ×(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同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该计划所

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为 6.20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11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述议案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

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上述

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11

元。

独立董事:张 白;林 湜;许秀珠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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