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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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3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0

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同意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 ÷ (1+n)

2、派息

P= P0 ×(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同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该计划所

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

6.20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11元。

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11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述议案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

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上述

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11

元。

三、监事会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股权激励备

忘录》、《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

司尚需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通知激励对象。

五、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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