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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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西藏拉萨市

夺底路 14 号公司 6 楼 6610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通

1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路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189,803,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1%。

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中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同意票 189,803,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100%;反对票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比例 0%;弃权票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建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同意票 189,803,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100%;反对票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比例 0%;弃权票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0%。

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 189,803,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100%;反对票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比例 0%;弃权票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比例 0%。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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