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6-1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 6 月 16 日收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 190-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冻结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的存款。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自然人李庆来诉自然人李聚全、本公司、
自然人戈盾经济合同纠纷的《重大诉讼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李庆来
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 2492603.73 元,冻结期限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意见,本案诉讼发生在重整受理日之前,适用《企业破
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公司委托律师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申
请书》。
该诉讼详情见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为 2016-06-08 号。
三、裁定书具体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已经
裁定受理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故依法应解除对深圳新都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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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解除冻结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的存款。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并未与本案原告李庆来签署任何《合作协议》,该份合作协议的真伪情
况本公司无法判断且本公司并未收到或实际使用原告所述的投资款。原告李庆来
在《民事起诉书》中所指的收据仅为自然人李聚全出具,并非以本公司名义出具。
该案尚未审理,如果深圳中院最终判决支持李庆来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要求公
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相关款项可以从管理人提存的款项中支付,在管理人提存
的款项无法全部覆盖的情况下,将由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新都酒店支付
前述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 190-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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