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国信”)的委托,作为东方国信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
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1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东方国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
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一)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
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
真核实,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调整原因
由于原激励对象中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共计调整 3.5 万股。故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 调整结果
1、 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8 人调整为 425 人,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 关于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975 万股调整为 971.5 万股。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971.5 100% 1.506%
(技术)人员(425 人)
合计(425 人) 971.5 100% 1.506%
经核查,金杜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调整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马天宁
___________
姜翼凤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