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科技: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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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实际情况、

发展规划、股东的合理诉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制定。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健全现金分红制度,

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6-2018)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未达到本款标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05元;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2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3、股票股利发放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可以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独立董事征

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当公司存在本规划“三、(三)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中所述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应当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

的建议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其他规定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情况及股东(特别是中

3

小股东)的意见,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

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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