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刊登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公告》中第 5、19 页关于最高申购上限的股份数据有误,现做出如下
更正:
原公告为:
“③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
投资者为单位,按其 2016 年 6 月 16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
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
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超过 500 股必须为
500 股的整数倍,且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0,800 股。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0,800 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
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1、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且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
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0,800 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
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应更正为:
“ ③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 2016 年 6 月 16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
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超过 500 股必须为
500 股的整数倍,且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0,500 股。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0,500 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
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1、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且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
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0,500 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
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申购日(T 日)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对因上
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发行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