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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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6-018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税前)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315 元;对

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3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等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按 2015 年末的总股本 60,00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21,000 万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税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3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税前)。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

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61-6898000

联系传真:0561-6897951

七、备查文件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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