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独立董事议案》中关于长春长港燃气有限
公司提名杨永慧女士为公司七届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资格、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杨永
慧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杨永慧女士为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杜 婕 王 哲 段常贵 王国起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