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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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6-022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10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5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

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45 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16042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14438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 的 《 上 海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公司按 2015 年年末总股东 2,117,430,913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5 元现金红利(含税),合计他配 222,330,245.87 元,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四)、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5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945 元。

3、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4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945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

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455)计算。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

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

红利每股 0.014438 美元。

8、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6042 美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

间的股东),公司按税前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

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及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B 股

(包括 ADR)股东,B 股、ADR 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诺安

基金—兴业证券—南京双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530152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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