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仪表: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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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 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 公 告 编 号 : 2016-022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文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96,426,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7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9,013,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8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412,9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028%。

(2)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424,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412,9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028%。

8.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2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成都天兴仪

表(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9,002,000 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他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代表共 20 人,持有股份 7,424,273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

上述第八项议案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议案同

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均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志勇律师、金杰律师

3.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5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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