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29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9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广东
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之债权交割协议>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
2.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之
债权交割协议》的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建设公司就标的债权交割事宜
签订交割协议。
5.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9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公司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该等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王璞 冯科 唐清泉 萧端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