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印纪娱乐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龙朔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印纪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量、杨立威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
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并假定印纪传媒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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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印纪传媒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印纪娱
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
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告。
印纪传媒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印纪传媒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所代表股份数为
942,296,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9%。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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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并
且,公司独立董事也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印纪传媒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会议通
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投票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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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29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0.00%;弃权 0 股,占 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印纪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印纪传媒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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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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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关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量
承办律师:
李量
杨立威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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