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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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4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分红派息方

案已获2016年5月4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

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与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红派息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2,800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2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1,056万元人

民币(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

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0.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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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3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24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24日通

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74 深圳市广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14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部 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22楼

联系人:李涵

电 话:0755-86000096

传 真:0755-86331111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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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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