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
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李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章程》本次拟修改的条款进行了认真阅读,现就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拟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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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确保了公司实际情况与
公司章程记载一致。
《公司章程》(2016年6月修订)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