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市漕宝路 509 号上海新园华美达广场酒店兴园厅召开的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
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 年 6 月 16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漕宝路 509 号上海新园华美达广场酒店兴园厅召
开。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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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 5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名。参与表决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32,543,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5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代
表股份 3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
综上,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8 名,参与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 8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合计代表股份 132,575,0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64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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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各项议案
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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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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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彦菁 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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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黄宁宁 律师 ——————————
赵振兴 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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