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沪高速: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16-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4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

民币 0.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本公司网站 www.jsexpressway.com 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5,037,747,5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2,015,099,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转下年度。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

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

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4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

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沪股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

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

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 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3、A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

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

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

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

利。

4、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合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

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www.hkexnews.com.hk)发布的公告。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

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

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 6 号(邮编:210049)

联系电话:025-84464303

联系传真:025-8446664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08

咨询人:张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

门大街 101 号文荟大厦 18 楼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案。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沪高速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