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16-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4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
民币 0.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本公司网站 www.jsexpressway.com 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5,037,747,5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2,015,099,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转下年度。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
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
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4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
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沪股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
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
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 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3、A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
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
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
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
利。
4、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合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
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www.hkexnews.com.hk)发布的公告。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
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
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 6 号(邮编:210049)
联系电话:025-84464303
联系传真:025-8446664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08
咨询人:张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
门大街 101 号文荟大厦 18 楼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案。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