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的相应调整。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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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