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董事会提
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关于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书面同意
意见,认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皆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解决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两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
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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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