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15:00至2016年6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徐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66,58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3470%。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66,332,3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1.2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
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75%。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
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3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