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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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15:00至2016年6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徐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66,58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3470%。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66,332,3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1.2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

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75%。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

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3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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