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五届六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此次对参股子公司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佑”)
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事项,我们认为: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参股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对此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
保障措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此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示同意。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就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金公司”)提
供不超过 2 亿元财务资助的事项,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此次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洪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
了集团公司对洪金公司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按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此次控股孙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示同意。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富瑜_________ 赵明_________ 孙东平_________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