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此次对参股公司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佑”)
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事项,我们认为:
公司已将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此次对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确定,定价公允,未发现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此次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就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金公司”)提
供不超过 2 亿元财务资助的事项,我们认为:
此次洪金公司接受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确定,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控股孙公司的支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我们同意将此次控股孙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富瑜_________ 赵明_________ 孙东平_________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