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15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农化
服务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农化服务中心部分实施地点变更,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变更农
化服务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农化服务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变更对募投
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农化服务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王蓉、祝祖强、吕晓峰、杨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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