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年志远、严建华、刘彦文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