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重
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投资者享有知情权,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
况、经营业绩、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
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董事长对是否披露相关信息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通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所属
各单位知情人员对所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通报信息
第五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通报信息
㈠应通报的交易
如交易金额等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应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交易事项当
日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股份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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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前述交易发生在股份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可
不必通报。
㈡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
1、日常性关联交易
应在每年年初预计全年与关联法人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项目、金额、单价
等事项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每年中期、年终分别将实际交易额通报董事会办
公室。
2、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应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当日将相关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
应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当日将相关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㈣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应在有权机构决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当日将相关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并在担保期内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这里所说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还款情况;
2、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3、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㈤重大生产质量事故
应在对股份公司业绩、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质量事故发生当日
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应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㈦遭受重大损失
应在知悉损失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㈧其他重要事项
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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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1.申报临床试验并获得受理;
2.收到临床试验批件;
3.在临床试验阶段,被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4.收到新药证书;
5.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
产品注册证》等);
6.收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7.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在知悉以上所述申请事项已经审批结束但尚未取得相关注册文件时,应于当
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
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权的,应于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获得境外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权的,应于当日通
报董事会办公室。
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若完成了临床试验并取得了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
若上市公司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应于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若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或在收到主管部门有关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
件后,应于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并说明对公司的
影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药品生产许
可批件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药品生产许
可批件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药品适用范
围发生重大变化;
4.主管部门对企业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得出不合格的结论性
意见或者企业药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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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药品进入或者退出国家级《医保药品目录》;
6.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茶园制剂厂应通报信息
㈠ 第五条涉及事项。
㈡对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导产品的出厂价格变动
应在有权机构决定进行价格调整: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㈢其他对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市场行为
应在有权机构决定采取重大市场行为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通报信息
㈠ 第五条涉及事项。
㈡重大经营事项
应定期(每半年)将重大经营事项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通报信息
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应在知悉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㈡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依法承担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违
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应在知悉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㈢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㈣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财务部应通报信息
㈠股份公司月度经营情况
应按月提交股份公司月度财务报表给董事会办公室。
㈡股份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㈢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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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㈣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㈤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㈥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凡本制度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
通报;
第十一条 凡本制度未明确要求或未确定具体标准的事项,各单位应本着对
投资者负责,对股份公司负责的态度及时通报。对于是否属于应通报信息,可与
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公司重大事
项发生,而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通报,应督促相关部门通报或直接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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