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稅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稅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
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315 元人民币;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2)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3 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35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4,550 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5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15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1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公司,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24-56678441
联系传真:024-56676495
七、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