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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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稅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稅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

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315 元人民币;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 0.035 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2)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3 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35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4,550 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5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15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1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公司,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24-56678441

联系传真:024-56676495

七、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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