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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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 Shure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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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6]第 61 号
致: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青海省
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 160 号胜利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海西厅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春天委托,指派马青虎、王易程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
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青海春天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青海春天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青
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且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
路 160 号胜利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海西厅如期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一)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列席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505,662,4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177,02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26%。
3.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计 19 名,合计代表股份 505,839,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
知》记载的方式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3.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核算会议表决结果。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22,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1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2)《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22,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1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3)《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22,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1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5)《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01,5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37,92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1,096,84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0%;反对股份数为 37,92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10%;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7)《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去回避表决股份数后,表决结
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6,423,2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3%;
反对股份数为 27,92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7%;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6,423,260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3%;反对股份数为 27,92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17%;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8)《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2,7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1,108,071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反对股份数为 26,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07%;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10)《关于公司董事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11)《关于公司监事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1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工作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0,1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1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公司部分股票
和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505,812,7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反对股份数为 2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参加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本所及本所律师签章、签字后出具。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县利 经办律师: 马青虎
经办律师:王易程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