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6-03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实际
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不代扣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2016年5月13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
刊登于2016年5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
(三) 按照总股本 833,050,000 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1,652,500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
至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0.045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
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
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为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元,股东义乌德卡贸易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5261479
传 真:0579—85261475
联 系 人:朱秀华 吴丽丽
邮政编码:3220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