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高纤: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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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编号:临 2016-02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09 元

● 扣税后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02,089,3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共计分配 72,188,045.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下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81元人民

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81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陶国平、陶冶、夏志良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其它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东的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2-65712564

联系传真:0512-65712238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15143

七、备查文件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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