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6-012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27 元。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非居民企业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沪港通股东”),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外籍个人从外
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27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第 4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如相关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
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符合条款规定的
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QFII 股东及沪港通股东,
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 A 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
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东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居
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
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
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A、B 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
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
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
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证券公司咨询。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6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总股本
13,600,689,9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
公司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672,186,296.76 元(含税)。
2、扣税说明
(1)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
实际分配现金红利 0.2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分配现金红利 0.2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 号文和财税
[2015]101 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
企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人民币。
对于沪港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第 4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如相关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
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符合条款规定的
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
(3)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浙江兴源
投资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QFII 股东及沪港通股
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 A 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
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东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
居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
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
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A、B 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
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
股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
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自所开户的证券公司
咨询。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21 0223
传真号码:0571-8993 8659
七、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