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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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 B 股

编号:临 2016-02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 0.06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6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060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联交所投 0.054

资者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9196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1、非居民企业 0.008276 美元

2、其他个人股东 0.009196 美元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1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及日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以及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256,000,064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0 元(含税),合计分配 75,360,003.84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以及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

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3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

5、对于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

4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

6、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0 元。

7、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 美元对人民币 的中间 价

(1:6.524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9196 美元(含税)。其中,

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

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008276 美元;其他 B 股个人股东按照财税[2015]101 号文规定执行,

即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

利为 0.009196 美元,待 B 股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研发楼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66761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5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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