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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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24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9 日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前述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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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633,066,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0.03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991,98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

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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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

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

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二)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方法

(一)公司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嘉鑫有限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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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

(二)电话:0472-2207525 0472-2207799

(三)传真:0472-22077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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