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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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9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2、关于公司总股本变更导致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变更的说明:

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33,700,437 股于 2016 年

2 月 4 日上市,股本由 218,282,159 股变更为 251,982,596 股;公司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 79,183 股,股本由 251,982,596 股变更为 251,903,413 股;故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步调整。

变更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18,282,1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变更后:以总股本 251,903,4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73306 元(含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上的《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16-062])。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说明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18,282,1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

2、2015 年末至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的股本变化情况

1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9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5 号),核准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事宜向交易对方王伟权发行股份 11,090,308 股、向交易对方

彭小玲发行股份 583,700 股,向发行对象龚伟斌、TCL、温氏投资、海通定增 2

号发行股份 22,026,429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共计新增股本 33,700,437 股。

以上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式上市。至此,公司股份

数量增加至 251,982,596 股。

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购买价将激励对象黄斌已获授尚未解锁的

1.97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

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购买价将激励对象甘志雄已获授尚未解锁

的 5.9387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

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从 251,982,596 股减至 251,904,413 股。

3、本次权益分派因股本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情况说明

因上述事项导致 2015 年权益分派股本基数发生变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7.3.14 条的规定“现金分红

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后,公司 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1,903,4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7330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55975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1733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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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4661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733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1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22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研发大厦 A 座 5C 瑞

丰光电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雅芳

咨询电话:0755-66831166

传真号码:0755-66821166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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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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