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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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股东大会,并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 下 午

1

15:00—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参加。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8,24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04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陈建平

2016 年 6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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